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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安全管理

钢琴键上的黑手

发布时间: 2021-04-21 20:11

 

 

 

 

 导读

 

编者从教师到律师,深耕教育法律领域近二十年,带领英葵教育法律顾问团队,成功处理了一个个校园纠纷,积累了不少案例。回归教育初心,我们希望能通过以案说法、讲好校园法律故事,贡献一点教育智慧。《法治校园 百问百答》是我们团队策划八年、撰写一年多的栏目,我们将陆续推出教师篇、学生篇及学校篇近100个法律故事,每个故事都涉及如何依法理情解决学校法律问题,提供给广大教育人士参考。

 

尊重原创,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媒体转发

 

编者按

 

 

教育法律问题,首先是教育问题。以教育优先为原则、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为根本,以最大智慧稳妥解决校园法律纠纷,维护学校、教师及学生各方权益,才是法治校园建设之上策。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法治校园 百问百答》系列文章,对有关学校的法律问题,以案例形式呈现给大家以供参考。

 

如果您有好的建议,我们耐心倾听;如果您有好的教育法律案例,请与我们分享。

 

本团队的联系邮箱:sziesc@163.com。

 



 

 

 

 

 

1

教师在术科教学中骚扰猥亵女学生,学校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4日,深圳某艺术考生覃某及父母向学校举报,其钢琴专业指导教师陈某,利用教师单独授课及带学生外出参赛学习之机,对其多次进行性骚扰。举报者要求学校对该教师进行处理,并安排其他指导教师帮助其完成艺术考试备考指导。

 

学校接到投诉信件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对陈某作出了停课处理,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陈某教师不服,以学生的举报没有证据为由,自认为被学生及家长诬陷,要求学校恢复其职务;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覃某及家长的民事诉讼,诉称学生及家长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学校主管部门介入后,认为相关调查工作只有通过公安介入才能调查清楚,主张学生及家长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学校配合调查。

 

覃某报案,公安局立案调查后,认定陈某涉嫌猥亵罪而进入刑事程序。经查实,陈某不但在案发近期对在校学生覃某多次实施了猥亵行为、更查出2004年至2008年期间,在带学生陈某恩去德国比赛时也对其进行了性骚扰,同时还收到了毕业学生黄某秋2003年被陈某教师实施性骚扰等恶行的电子投诉信。

 

经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以及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等各级程序,陈某最终被认定构成猥亵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教师被判决构成猥亵罪,学校完全有权对该教师作出开除并出编的处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二:

如何对有限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是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也是陈某一直以来不予认罪的关键,因为无法取得实物证据及具有证明力的旁证,陈某一直坚持应当以“疑罪从无”的法理,认定其无罪。但是,针对陈某的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认定如下:

 

你申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1. 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一,涉案的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来源于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属于传来证据。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不能认定你有罪。其二,本案全部定案证据系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且不能相互印证,有的证人存在利害关系,言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2. 你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你不构成犯罪。其一,你主观上没有猥亵的故意,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二,你客观上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原审未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其一,从单一证据的审查判断来看,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要求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其二,从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来看,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其三,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能够形成内心确信,就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本院经审查,针对你申诉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综合评析如下:

 

猥亵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当事人的名誉,往往具有相当的隐秘性,被害人由于年幼并与你存在师生关系等原因,受到侵犯后没有及时报案,使得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故本案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符合常情常理。

 

关于被害人陈某恩被猥亵的犯罪事实,有陈某恩详细、稳定的陈述,其陈述得到了证人林某燕(陈某恩的母亲)证言的佐证。事发之后,林某燕将陈某恩被陈某教师猥亵的事情告诉了跟着陈某教师学习钢琴的部分学生家长,多名学生家长证实确听闻了此事。综上所述,陈某恩在事发七年后,得知你仍然在利用当老师的身份猥亵其他女学生,勇敢站出来对你进行指认,其陈述得到其他证人证言的印证,足以证实陈某恩陈述的真实性,原审认定你强制猥亵被害人陈某恩的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关于被害人覃某被猥亵的犯罪事实,有覃某在公安机关的明确指认,其对涉案情节的描述详尽且稳定,所作陈述的内容符合与其年龄相符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其中并无夸张或者与其年龄不相符的过分表述。同时覃某也对在第二次询问笔录时增加了具体猥亵事件描述的原因进行了说明,从内容来看,第二次询问所描述的内容更严重,故出于羞耻和不安之感,有顾虑而未在第一次陈述也符合常情常理。覃某的陈述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在细节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真实性。你申诉所提被诬告陷害的说法没有证实,不予认定。原审认定你强制猥亵被害人覃某的证据确实、充分,并无不当。

 

你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地位,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犯罪,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决定。

 

经一审、二审、两次再审,陈某最终被认定构成猥亵罪。


【案情启示】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的犯罪。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性骚扰事件及猥亵行为往往发生在两人之间、并且常常发生在比较私密空间发生,取证证明、或投诉举报均难以呈供证据,这是这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同时,学校作为教育单位,往往又不敢直面该类丑闻,学校经常会采取掩盖、私了等方式进行处理。另外,受害学生又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事件的处理过程又需要在特别保密下进行。以上情况,使得很多的校园师生之间的性骚扰被“隐瞒”了,很多受害人没有得到有效帮助。个别受害人,由于不能得到心理上的危机化解,导致心理疾病日益严重,进而导致女学生成绩每况日下、离家出走、神经恍惚等严重的情形、甚至有走向自杀的情形。

 

及时维护学生权益、及时处置好校园性骚扰、猥亵等恶性案件,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防爆破点”!不容忽视。如何有效防范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行为的发生,更应当是教师管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


学校遇到校园性骚扰、猥亵犯罪等引发的纠纷,我们建议:

01

立即作出对教师的停课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对受害学生潜在的进一步伤害。

 

教育法律问题,首先应当是一个教育问题,应当站在教育角度,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或成年受害者。对一个女学生,既然有胆识作为一个受害者举报一个自己的老师,即使证据不够充分(从法律举证的角度判断),但从教育角度,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或模棱两可的拖延处置!学校应当支持举报者的主张、立即启动对举报者的权益保护、立即启动对被举报者的调查处理。

 

及时对涉案教师进行停课、停职处理,既是对受害学生的硬隔离保护,更是对其进行有效心理治疗的良方。学校的处理应当毫不含糊、果断应对。很多极端案例,导致受害者找不到维权出路而导致受害越来越深、甚至走向生命的终点,这类惨剧在深圳乃至全国,都是经常发生的。

 

学校,首先应当相信一个神智正常学生的举报!在证据不够充分的举报下,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当机立断,及时最大限度地履行教育与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


02

立即组建调查小组,启动调查程序,尽可能调取初步的事实证据。

 

调查过程中,注意最大限度的保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调查过程,最好有专业人士的参与,如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等,切保调查程序合法推进,切实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03

立即组织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力争协商调处双方纠纷。


但如已经构成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行为,学校在征得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应当主动报警。

 

调解解决这类设计隐私保护的案件,有利于各方名誉的保护,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但是,必须有严谨的预案,防范教师再次对该学生的侵害、防范该教师类似恶性行为的发生。如果已经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在得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下,应当停止调解程序,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


04

如协商不成,为防止事态恶化,建议受害人及监护人主动报警,争取公权介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本案中,猥亵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当事人的名誉,往往具有隐秘性,被害人由于年幼,受到侵犯后没有及时报案,使得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故本案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符合常情常理。

 

对言词证据,法院有权直接予以采信,进而认定其存在犯罪事实。如果由学校处理,无权采信言词证据进而认定其犯罪事实。学校遇到该类隐秘性犯罪问题时,直接报警将是问题解决的捷径。


05

学校应加强教育与防范管理,对学校潜在场合进行全面排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对未成年人性骚扰、猥亵等恶性行为的教育与防范管理,对学校潜在的其他场合的性骚扰进行全面排查,如家教、学生谈话、一对一教学等,切实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条: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二)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三)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