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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状告辍学学生家长案

发布时间: 2012-08-16 17:21

 一、案例回顾

去年秋季开学之后,汤山城镇中学发现辍学学生达 151 人,经镇党委,政府组织镇机关干部、村委会干部、教师和学 500 多人,下村入户反复辍学学生家长思想工作,到 11 1 日,已有 120 名辍学学生返校复课,在仍未返校的辍学学生中,除特殊情况外,均为家长不让孩子去学校继续读书,镇政府认为,这些家长因剥夺子女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触犯了法律,因此向法院起诉。

二、案例评析

在我国农村,像汤山镇的许多家长一样,很多家长不让孩子读书,有部分地区尤其剥夺女孩的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这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本案中的家长违反了《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权利,任何人无权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剥夺或限制,包括受教育者的父母。

其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以及《实施细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由乡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再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在本案中,先有出现151个辍学学生,而学校、政府下村入户做家长思想工作,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阻止,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辍学学生回校上学,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学生辍学也是家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案情启示

1)、加大对《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让学生、家长都知法,才能更好的手法。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人们的法律观念尤为淡薄,家长仍未摆脱愚昧的封建家长制的旧观念,认为自己是一家之长,即可随意决定孩子的行为,剥夺孩子的权利,更有甚者随意剥夺孩子的健康。因此,只有加强对家长的法制教育,贯彻《宪法》净胜,使其懂得公民从出生具有的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让其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才能使他们做好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应重视知识,重视教育,让学生和家长都懂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应多学知识,才能有更大的收获。

四、法律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