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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出租场地造成学生被撞死

发布时间: 2012-08-16 17:23

 一、案情回顾

19938月,凌某被任命为某小学校长。在办学过程中,凌某为解决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矛盾,与学校几位负责人商议,决定将学校的一间房屋和一块场地租给当地某汽车运输公司,并在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要注意安全。19942月,学生家长彭某将女儿丽丽送到学校门口后,便放心地离开了学校。谁知几分钟后,丽丽在与同学晶晶追逐游戏时,被汽车运输公司一个体司机郑某在违章倒车时撞伤。丽丽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应当对丽丽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的是汽车司机郑某及其所在的汽车运输公司,但学校及其负责人在该案中也是有责任的。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其场地、校舍、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办学经费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但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这些财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正常教育活动,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否则,学校及其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学校将其场地出租用作停车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198322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他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小学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切勤工俭学活动,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国家教委1992610日发布的《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互相干扰。”“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根据这些规定,可以认定:

1、某小学将其场地出租给汽车运输公司,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属于擅自改变学校设施用途的行为,应予纠正。

2、某小学将其场地出租给汽车运输公司作为停车场,是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活动的行为。学校场地是学生进行体育和课间休息、游戏的场所,学校必须保证其安全。现在学校却为牟利而允许汽车随意进入,毫无疑问是违反教育法规的。

对学校及其负责人的这类行为,可以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该条第五项规定,对“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案例启示

在这起案件中,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鉴于我国的经济状况,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勤工俭学可能仍将继续存在于一些学校之中。但是,学校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不要影响教学工作,不得给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2)、在创收过程中,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特别是小学生的安全工作,更要引起注意。学校的教学区、生活区、生产劳动区要明确分开,不要相互干扰。

3)、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要积极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涉及法律纠纷时,应诉诸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事故发生后,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而不能采取消极态度。

四、法律链接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