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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到校外购买办公物品被撞死案

发布时间: 2012-08-24 10:29

一、案情回顾

林某的儿子今年10岁,在某小学上学。一天在校上课期间,他的班主任派其前往校外购买办公用品,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令人气愤的是,在抢救期间,学校不主动到医院看望,更不积极协助家长筹措医疗费,最终没能留住他儿子的命。虽然交通肇事者有责任,但他觉得这是儿子在校期间发生的事,学校应有一定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主要是指中小学)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审判领域,这种类型的侵权案件一直受到学生家长、学校及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案的重点在于学校是否应当对林某儿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1 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生林某只有10岁,身为其老师,应当对学生予以更多的关注和保护,然而,老师却冒然指派学生前往校外购买物品,使学生处于自己的监管能力之外。而且老师应当很清楚校园之外的不安全因素太多,很容易处于危险之中,将只有10岁的学生出校购买东西致使其处于危险当中,并最终导致车祸发生。对此,老师具有极大的过错,完全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启示

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监护人、学校应当特别注意,因为其年龄决定了其对于自身所处的环境、自身的行为并不能有正确的界定,很容易发生事故。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尽量使其处于自身的监管范围之内,平时努力灌输一些安全常识,尽量让其独身相处时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学校而言,由于校园内学生数量庞大,更应该对此保持高度警惕,上学期间一定不可以让其走出校园之外,如确有必要,一定要和家长进行沟通,并由校内专人或让家长来校带领,决不可让其处于双方都无法监管的范围之外。

四、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