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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曝光学生早恋日记被判侵害名誉权

发布时间: 2012-08-24 10:33

 一、案情回顾

  179的小余是个小帅哥,璧山县实验中学的体育尖子,班上的体育委员。20011130日下午放学后,16岁的小余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看见小余脸上有汗珠,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这一亲昵的动作被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递给王一张写满字的纸———这是老师私下从小余放在课桌内的笔记本上撕下的两页日记,上面记录了小余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第二天,老师不准小余进教室上课。小余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拒绝。几天后,老师又将小余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几个学生看,并说小余很坏,“告戒”学生不要和余交朋友。

  直到12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小余才进了教室。7日,小余恢复了上课,但很多学生对他指指点点。鉴于此,小余父母要求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汪拒绝了。无奈之下,小余与班主任对簿公堂,要求汪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璧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师未经学生小余同意,撕看余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余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余的名誉和隐私权。汪以小余早恋要求其写检讨等为由,不准小余上课学习的行为,侵害了小余的受教育权。虽然汪教育帮助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采取方式不当,致使小余精神受到损害,导致其离家出走的严重后果,使其身心健康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汪应该向小余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20025月,一审宣判后,汪不服上诉;916日,市一中院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案情启示

  小余状告班主任一案引出一个令老师们头痛的话题:学生早恋倾向越来越严重,究竟该怎样正确引导和教育?

老师首先应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作为老师,不仅仅是讲授文化知识,也应是学生心理素质发展的培养者,应懂得孩子心理发展特点和心理卫生常识,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使学生更健康地成长。

  本案中,老师如果是为了教育孩子,防止出现早恋,应理解孩子早恋倾向是由于社会经验不足,知识不够完善或自控力不好等原因造成,进而采取适合青少年特点、易接受的方法,正确引导学生把精力转移到学习方面,而不是通过压制、打击等不符合学生发展的粗暴方式教育学生。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

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

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

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