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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向学校捐赠遗产子女不服

发布时间: 2012-08-24 10:34

 一、     案情回顾

湖南省某县一家乐器店王老板,由于患咽喉癌住院,住院期间,生活无法自理,而其三个儿子却只忙于做生意赚钱,不愿照顾。在医院实习的卫生学校同学主动承担了照顾王老板的责任,王老板深受感动。王老板死前,身边没有家人,只有卫生学校的实习生。于是,王老板将遗嘱写在医院护士的白大褂上:“我所有的遗产,那11万余元,全部捐给县卫生学校。”其三个儿子不服,要求遗产返还,并于学校纠缠不休。

二、案例分析

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与其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征得其他人同意。

首先,在本案中,王老板的医嘱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王老板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形式合法。

其次,其遗嘱内容也是合法的:1、王老板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其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3、无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王老板的遗嘱合法有效,其遗产归属于县卫生医院。对于王老板的儿子的纠缠行为,学校可向公安部门反映,要求公安部门对其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部门对于王老板的三个儿子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三、案例启示

在本类案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应当发扬救死扶伤、尊老爱幼的人道主义精神,尽自己的能力照顾无人看护的病人。从事这类活动,不能以取得遗产为目的,也不能抱有其他不正当意图。

2)、如果病人有捐赠遗产的意思,学校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确有诚意又有能力的,则表示接受。对家属生活困难的,则应婉言谢绝。

3)、对于遗赠后发生的法律纠纷,学校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免扰乱教学秩序。

四、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