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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强奸教师之置之不理

发布时间: 2012-09-04 09:21

 一、案情回顾

某日晚,校外青年张某与路某喝酒之后到当地某中学滋事,两人先是在男生宿舍胡闹,大约凌晨1点,张某和路某又闯入该校初三女生宿舍,张某和路某分别对两名女生实施了强奸。事后,记者找到几位知情老师,可他们一概以各种借口或逃避采访或说这件事自己不知情。就连记者问及该校以前治安秩序时,他们竟然也说不知道。据两名学生的班主任讲:两名学生平时很老实,成绩在班里排前十,事情发生后,两人情绪低落,成绩有所下滑。

二、案例分析

1)在本案中,学校、教师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这起校内强奸案所造成的后果应负一定责任。

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在本案中,学校并未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只是犯罪分子请已经入宿舍,造成两名学生遭受强奸的严重后果。学校的几位知情老师不但没有制止这起强奸案的发生,而且在被询问时,竟然说不知情,这种知情不报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2)《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属学校的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负责人惊醒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情启示

案件过后,值得我们深思的一点是全民的普法教育仍需加强,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刻不容缓。本案中事后学生家长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但怕被别人知道而且提出法律是否保护农民的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漆那一律平等。”面对犯罪,只有勇于揭露,坚决打击,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秩序,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法律链接

《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