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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开玩笑吓坏同学学校连带赔偿案

发布时间: 2012-09-04 09:22

 一、案情回顾

日前,河南省淇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学间开玩笑引发的赔偿案,被告王某及其所在的桥盟乡一中被判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6万余元。

2002年4月,淇县桥盟乡一中的几名学生在操场上发现一条死蛇。原告杨某将蛇扔到了王某的面前,王某拾起蛇后将蛇挂到了杨某的脖子上,王某的举动使杨某精神受到刺激。杨某先后到该县精神病医院、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后被鉴定患了精神分裂症。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精神分裂的诱因,被告桥盟乡一中疏于管理,负有失察失管责任。

二、案例分析

原告和被告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应该对自己的嬉闹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有相应的认识。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中王某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牙齿受伤,其负主要责任。本案中,被告校方对原告和被告在课间休息时的嬉闹行为没有及时劝阻和引导,有一定过失,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案例启示

由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中的原因比较复杂,学校难以保证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正确的态度是提高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尽量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消灭。如果一旦发生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学校则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加以处理,以保护学生和学校各自的合法利益。存在过错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学校之所以依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从法律关系讲,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学校面对的是全体在校学生,因此,学校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但现实情况是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体和生理两方面的成长阶段,这个年龄段孩子的特点就是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所以很难完全约束他们。而学校又是老师少,学生多,不可能对学生实行一对一的看管。许多突发损伤事故,不是学校过错造成的,但事故既然发生了,学校作为负有安全教育、保护职责的一方,必须参与处理,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归责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就承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四、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