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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状告母校侵犯自己受教育的选择权

发布时间: 2012-11-07 02:20

 一、案情回顾

原告程某系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附属小学学生,后转校到武大附中。被告系湖北省武汉大学附中。19945月,程某即将初中毕业,他接到武大附中依照武汉市1994年高级中学招生程序发给的中考志愿表,在表中填写的第一志愿是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中,第二志愿为武大学附中。武大附中未经程某同意,将程某核编为普通高中招生的考场。考试成绩结果公布后,程某中考成绩虽然达到重点高中华师第一附中的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志愿表中所填自愿所致,最后被武大附中录取。程某的法定监护人获悉这些情况后,数次与武大附中进行交涉。但武大附中认为,程某作为非武大人员工子女,被接收后将其由一般的学生培养成为优秀生是学校倾注满腔心血的结果。在目前情况下,受教育者选择学校不能仅仅根据个人意愿。学校按有关规定和校规,让其在本校继续就读,是行使学校学籍管理的正当权利。几经交涉未果,程某监护人遂以武大附中侵害其被监护人受教育选择权为由诉讼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该基层法院受理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对该案纠纷事实进行了具体认定:被告武大附中未按程某的原填报志愿,将其报考档案转归于普通高中类,其擅自改动考生志愿的行为违反了武汉市教委1994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致程某失去了就读重点高中的机会,侵害了程某的受教育选择权,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某,法院判决为:(1)被告武大附中将原告程某的学籍档案转至程某指定的,并同意接受程入学的学校。(2)被告武大附中每学年给付原告程某借读费400元至其毕业或转学为止。

二、案例评析

这起因受教育选择权被侵害的法律纠纷历时半年。从感情上讲,学生与学校都不愿对薄公堂。原告程肯及其家长都说,很感谢学校老师多年的教育和培养;而学校老师也很震惊,自己培青多年的学生告学校是不是太忘恩负义了?

可从法律上讲,武昌区法院受理这起案件本身却具有开创意义,也标志着法律调整手段的日益完善,为19959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法鸣锣开道。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都分别有相应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而程肯的母校出于提高升学率的考虑,利用其拥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力,侵害了程肯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